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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協會章程
      

    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Inner Mongoli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 縮寫:IMAALE。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內蒙古境內盟(市)級以上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相關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溝通、服務、自律、發展。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倡導行業自律,推動農牧業產業化健康、有序、穩定發展。

    本協會的所有活動和各項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主管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

    (一)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托,制定農牧業產業化相關行業標準與規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素質,維護行業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開展統計,參與制訂全區農牧業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經濟技術政策,向政府反映企業發展中的困難,推薦產業化項目,為政府出臺惠農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決策參考;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授權,組織承擔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技術評估、技術鑒定、名優產品評定;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四)為會員企業提供項目咨詢服務,協助會員企業開展品牌建設;

    (五)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提出建議并協助解決會員相關問題,全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農牧業產業化刊物,建立行業信息交流平臺,開展信息咨詢,為會員提供技術、投資、市場等各類信息服務;

    (七)組織農業產業化論壇,進行國內、國際行業技術交流合作,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產銷對接會、新聞發布會等活動;

    (八)組織與農牧業產業化相關的培訓活動;

    (九)組織會員企業與金融部門及銀行的戰略合作,解決融資難等問題;

    (十)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協會活動,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國家、自治區和盟市級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盟市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以及在本協會業務相關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經申請,可以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四)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 經申請,可以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登記注冊;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協會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協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提交需討論審議的事項;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理事會會議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通過,報自治區農牧廳審查并經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其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理事、常務理事單位代表,當人員發生變動后,理事、常務理事單位應及時重新推薦理事、常務理事代表人選,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和剝奪政治權利處分;

    (六)未在其它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或決定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管理辦法經會員大會討論,表決通過。本協會開展評比、表彰、達標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做它用。管理費用支出不能超出當年總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對賬目定期審核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于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議,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有關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2019年4月28日協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