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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關于修訂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ltqyxh]  發布時間:[2022/08/12]  閱讀:470
      
    索 引 號 11150000MB1898430G/2022-05838 主題分類 農業、畜牧業、漁業
    發布機構 農牧廳鄉村產業發展處 文  號 內農牧廳規〔2022〕2號
    成文日期 2022-08-09 公文時效 有效

    關于修訂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農牧局、發改委、財政局、稅務局、自然資源局及計劃單列市相關部門,人民銀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農業農村部關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 2022 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農發〔2022〕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精神,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農(牧)企利益聯結機制的意見》(內政發〔2017〕89號),根據近兩年經濟發展和我區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新形勢,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為加快培育和發展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進一步規范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加強對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指導、扶持與服務,充分發揮聯合體的示范帶動作用,引導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健康發展,進一步深化農(牧)企利益聯結機制,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稅務局、自然資源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6個部門結合我區發展實際,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評選認定暫行管理辦法》(內農牧產發﹝2018﹞88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2年8月9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農業農村部等六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7〕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農(牧)企利益聯結機制的意見》(內政發〔2017〕89號)和自治區農牧廳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培育發展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進一步深化農企利益聯結機制的實施意見》(內農牧產發﹝2018﹞88號),為加快培育和發展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進一步規范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的認定和監測工作,加強對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指導、扶持與服務,充分發揮聯合體的示范帶動作用,引導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健康發展,進一步深化農企利益聯結機制,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是龍頭企業、農牧民合作社和家庭農牧場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的一體化農牧業經營組織聯盟,不具有法人資格。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規范聯合體名稱(即“****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有聯合體成員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和聯合體建設方案,有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各成員功能定位明確。

    2.各成員間以契約文本形式建立緊密的聯結關系,通過多元化聯合、專業化分工、標準化生產,實現聯合體內土地草牧場、資金、技術、人才、品牌和信息等要素的優化配置。

    3.構建了核心龍頭企業通過規?;漠a品供銷、作業服務等節本增效途徑讓利農牧民合作社和家庭農牧場的利益共享機制,形成了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

    4.通過聯結合作,實現聯合體內各成員生產總成本降低;通過開展品牌共建共享,實現品牌價值延伸到龍頭企業收購種養原料的溢價高于市場價;帶動農牧戶人均收入高于本旗縣(市、區)同行業傳統農牧戶。

    第三條  在聯合體規模、經營指標、聯農帶牧效果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經自治區農牧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6部門(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農企利益聯結工作領導小組)聯合認定為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以下簡稱“自治區級聯合體”)。

    第四條  自治區級聯合體認定和監測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不干預企業和其他聯結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強化農牧主管部門職能,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引進動態競爭淘汰機制。

    第五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認定為自治區級聯合體,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申報自治區級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在具備上述“第二條”基本條件的基礎上,還應符合以下標準;

    1.原則上應由自治區級及以上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牽頭發起,“龍頭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經營聯合要素齊全,聯結主體一般應不少于10家農牧業經營主體。牽頭企業在聯合體中核心作用明顯,積極向聯結主體及農牧民輸送現代生產要素和創新經營模式;農牧民合作社組織機構和內部制度健全,建立財務管理、成員帳戶、盈余分配、培訓、質量追溯等制度,承擔聯合體的供銷、種養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充分發揮紐帶作用;家庭農牧場已經過各級農牧部門認定,符合當地適度規模經營要求,建立正常的生產經營核算和基礎臺賬,承擔土地草牧場流轉和標準化種養的任務,開展適度規模經營,發揮聯合體發展的基礎作用。

    2.以農畜產品加工、流通龍頭企業為牽引的聯合體規模: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的年銷售收入合計不低于4300萬元(含出口貿易額),其中農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占總銷售收入70%以上,核心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交易額)不低于4000萬元。

    3.以規?;N植龍頭企業(含社會化服務企業)為牽引的聯合體規模: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的年銷售收入合計不低于3500萬元,核心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交易額)不低于3000萬元。

    4.以規?;B殖龍頭企業(含社會化服務企業)為牽引的聯合體規模: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的年銷售收入合計不低于3000萬元,核心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交易額)不低于2000萬元。

    5.以農畜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為牽引的聯合體規模:聯合體合計年交易規模不低于3億元。

    6.以農畜產品電子商務企業為牽引的聯合體規模:聯合體年交易規模不低于2億元。

    7.以農牧業種業企業為牽引的聯合體規模: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的年銷售收入合計不低于1500萬元,核心企業年銷售收入(交易額)不低于1000萬元。

    8.以休閑農牧業企業為牽引的聯合體規模: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的年銷售收入合計不低于2200萬元,核心企業年銷售收入(交易額)不低于2000萬元。

    9.以傳統奶制品生產企業為牽引的聯合體規模,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的年銷售收入合計不低于2200萬元,核心企業年銷售收入(交易額)不低于2000萬元。

    10.聯合體核心企業從聯合體內部成員(合作社、家庭農牧場)采購的農畜產品原料一般不低于所需農畜產品原料的60%。通過各成員合作,實現聯合體生產總成本降低10%以上。核心龍頭企業從聯合體內部收購種養原料的溢價高于市場價5%以上。

    11.聯合體各成員間建立了緊密、穩定的緊密型聯結方式,制定了清晰、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風險共擔機制。帶動農牧戶總數超過1000戶(要有帶動實效臺賬或所在地農牧局開具的證明),帶動農牧戶人均收入高于本旗縣(市、區)同行業傳統農牧戶人均收入10%以上。

    12.聯合體推行標準化生產,建立健全生產檔案,落實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各項責任,生產加工銷售產品可追溯,且在日常監管、抽樣檢查中未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并需提供申報當年度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信息。牽頭龍頭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并需提供申報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征信報告。

    13.原則上是盟市已認定的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

    第七條  對申報聯合體與農牧戶建立穩定農畜產品產銷關系帶動農牧戶3000戶以上的聯合體監測和認定中適當放寬1項指標要求。對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參與疫情等突發事件處置并捐款捐物200萬元以上的聯合體監測和認定中適當放寬2項指標要求。對屬于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全產業鏈建設等項目重點培育產業類別的聯合體,在監測和認定中適當放寬2項指標要求。發生其他重大社會經濟發展波動及突發事件時,聯合體監測和認定指標可根據情況做出適當調整。上述指標調整均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農企利益聯結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召開聯席會議,依據當年度聯合體具體情況共同研究確定調整幅度。

    第八條  申報材料。申報聯合體應如實提供經營基本情況,填報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申報書,并按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的標準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提供電子版掃描材料。

    1.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申報表(申報表中填寫上年度相關數據)。

    2.聯合體章程。

    3.聯合體建設方案。

    4.所在盟市認定的產業化聯合體文件。

    5.所聯結合作社的營業執照及示范合作社認定文件

    6.所聯結家庭農牧場的認定證書及示范家庭農牧場文件。

    7.牽頭龍頭企業經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定上年度審計報告,聯結農牧民合作社上年度財務報表,聯結家庭農牧場上年度財務報表或收支記錄。銷售收入含出口貿易額的需提供出口實績證明。

    8.牽頭企業提供最新資信情況證明(企業資信情況可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自助打印或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9.牽頭企業申報當年度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信息證明。

    10.所在旗縣區農牧主管部門開具的聯合體帶動農牧戶情況證明,以及至少200戶聯結農牧戶花戶明細,并應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盟市主管部門需審核確認蓋章。

    11.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之間的生產經營合同、購銷協議等文本復印件。

    12.所在盟市農牧主管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的牽頭企業和聯結主體的產品質量安全情況書面證明。

    13.牽頭企業對申報材料出具的真實性、合法性承諾書,對材料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申報程序:

    1.申報聯合體自愿向所在旗縣(區、市)農牧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旗縣(區、市)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將符合申報條件的聯合體推薦上報盟市主管部門。

    2.盟市農牧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符合標準條件的經盟市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農企利益聯結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同意,正式行文推薦上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農企利益聯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每年認定一批自治區級聯合體,在評審認定工作開展期間,從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比例專家組成評審工作組,負責對盟市推薦申報聯合體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一條 自治區級聯合體認定程序和辦法:

    1.自治區農牧廳按照本辦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發工作通知,協調有關成員單位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盟市、旗縣(區、市)農牧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申報工作。

    2.自治區農牧廳依據盟市推薦意見和聯合體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明確的標準和條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自治區農牧廳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采取隨機抽查的辦法,赴聯合體實地審核,根據審核情況提出認定建議。

    4.自治區農牧廳組織相關專家,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初審意見和認定建議進行評審,提出擬認定建議名單,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農企利益聯結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核。

    5.經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農企利益聯結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并公示無異議的聯合體,通過農牧廳黨組會審議后,成員單位聯合發文認定為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并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農企利益聯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牌匾、證書。

    第十二條  經認定公布的自治區級聯合體,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三條  依據認定標準進行自治區級聯合體監測,按照“屬地負責、動態監管”原則,建立動態監測管理機制,盟市旗縣要實時掌握聯合體運行情況,對運行不良且多項指標不達標的聯合體實施退出。

    第十四條  自治區建立聯合體常態化監測管理制度,每年開展3次季度常態化信息更新和1次年度監測,聯合體按時如實上報最新運行情況表。

    第十五條 監測的具體辦法是:

    1.聯合體報送材料。聯合體按照自治區農牧廳通知要求,報送3次季度運行情況表和1次年度監測表,作為監測的重要依據。各盟市農牧主管部門根據地區情況,組織被監測聯合體牽頭企業報送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聯結主體年度財務報表、收支記錄,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企業納稅情況證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信息證明,牽頭企業的真實性、合法性承諾書等材料,并同時報送電子版掃描件。

    2.材料審查。旗縣(區、市)主管部門對牽頭企業的監測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后上報盟市主管部門。盟市農牧主管部門對監測材料進行復審,并充分征求本地相關部門及有關金融機構的意見,符合監測標準的經盟市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正式行文上報自治區。

    3.第三方機構審核、專家評審、聯席會議審核、公示、農牧廳黨組會審定等程序按照認定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監測合格的聯合體,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門戶網站”發布監測合格和認定的自治區級聯合體名單,提供在線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聯合體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取消其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行申報。對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生產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取消其資格,2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九條 自治區級聯合體要及時上報運行情況等監測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上報監測材料的視情給予警告整改,對拒絕上報監測材料或不接受實地審核的聯合體取消資格。

    第二十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級聯合體更改聯合體或牽頭企業名稱,應出具農牧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更名材料,由盟市農牧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自治區農牧廳審核確認,并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自治區推進農牧業產業化農企利益聯結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各盟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9日(印發之日30天后)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評選認定暫行管理辦法》(內農牧產發﹝2018﹞88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doc

    此文政策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解讀





    信息來源: 農牧廳鄉村產業發展處